沒收侵權物正當流程
最高法院·115 年度台抗字第 20 號·抗告
最高法院認單獨宣告沒收係剝奪財產權之司法處分,法院須通知當事人陳述、踐行實質調查與言詞辯論並審認有利反證,不得僅憑書面裁准,撤銷原裁定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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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商標判決,逐件研讀後整理成簡報。依爭點、程序別、法院與年度篩選,點開即可線上閱覽完整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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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5 年度台抗字第 20 號·抗告
最高法院認單獨宣告沒收係剝奪財產權之司法處分,法院須通知當事人陳述、踐行實質調查與言詞辯論並審認有利反證,不得僅憑書面裁准,撤銷原裁定發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行商訴字第 9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烤肉爐、木炭與著名醬油商標「萬家香」因烤肉場景相互搭配具密切關聯,有致混淆誤認及減損識別性之虞,且屬惡意攀附商譽,維持撤銷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行商訴字第 17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每年辦理10件」須以獨立啟動法定程序之案件計算,同一申請案之補正、繳費不得重複認列;10件門檻為確保專業能力,符合比例原則未侵害工作權。
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 452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共同侵權賠償應以侵權人所獲總利益計算,不得扣除內部成本;零售單價應按各商品各自單價計倍,畸高時行使酌減權;法人商譽受損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民商訴字第 12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才生效,且宮廟於文書及社群貼文使用「金順安」僅為記錄宗教祭祀、字體未特別凸顯,不具識別來源功能,非商標使用,不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行商訴字第 36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未經設計之公司名稱全銜整體僅為營業主體之表示,縱含獨創特取文字,依整體印象仍欠缺先天識別性,消費者無從認識為指示服務來源之商標,不准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行商訴字第 43 號·第一審
法院認NIUNIU與MIUMIU讀音外觀中度以上近似、商品高度類似,平價與精品之價格差異不影響類似認定,應保護消費者較熟悉之著名商標,撤銷NIUNIU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1 號·第二審更審
法院認為翻修機台喪失同一性後,留存原廠標籤供內部管理屬合理使用;但未除標即報關出口構成侵權及不正競爭,依零售單價計算判賠2408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114 年度上字第 399 號裁定·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僅簽授權書非真實使用,境外簡體廣告與大陸經銷合同依屬地主義不能證明對台灣消費者使用;延展註冊屬程序審查,不能豁免廢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智易字第 52 號·第一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被告於合夥期間即經員工授權使用圖樣,商標遲至拆夥三年後才註冊,被告無從預見,且告訴人證詞與勞保紀錄矛盾,難認有侵權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3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複合式商店負責人享有整體利潤與管理權,難以「只管飲料」卸責;「翻玩」圖樣寓目印象高度近似即屬侵權,依商標法第97條判處販賣仿冒商品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67 號·第一審
法院認自然人商標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時,商標權當然消滅,授權經銷關係隨之失效;經銷代銷他人商品非表彰自己來源,不能據以主張先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113 年度上字第 142 號·第三審
法院認定圖文組合商標以文字為核心識別,服務類似應以註冊指定範圍而非實際營業為準;SMILE僅屬手術名稱之描述性使用,難證著名,維持核駁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被告提供帳戶並依指示收寄仿冒香奈兒商品,知悉可能為侵權品仍持續寄送而不違背本意,具不確定故意,成立幫助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包裝以自有品牌CREND為主視覺,「賦活奇肌」字體未凸顯且屬保養品慣用功效描述,為善意合理使用而非商標使用,被告不構成侵權,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45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善意先使用以「商標註冊申請日」為判斷基準,被告於申請日前已善意將該名稱用於商品包裝且無攀附惡意,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駁回原告之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64 號·第一審
法院以雙方粉專建立、新聞曝光與公司改名之時間軸交叉比對,認定申請人因同業競爭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渡邊」商標而惡意搶註,依商標法第30條撤銷其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65 號·第一審
法院認商標圖樣雖完全相同,但電腦軟體與電腦專用袋之功能、材料、產銷管道均異,非類似商品且無混淆之虞,撤銷核駁處分,確立類似判斷須看商品依賴性而非通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7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被告顯著標示自家品牌,拉弓圖僅為商品名稱之視覺說明,且圖樣經圖庫合法授權,屬善意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維持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5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依同行慣例以公司名首字圈框標示外銷紙箱,僅供倉儲辨識、未與商品名並列且報關載明無商標,欠缺行銷目的,屬描述性合理使用,維持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上字第 20 號·第二審
二審認定被告自98年起使用「敲金工」早於商標申請日,構成善意先使用;原告舉證不足非著名商標,並拒絕類推適用已刪除條文,改判不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上字第 11 號·第二審
法院認定「萬事達」為MASTERCARD中譯而構成近似,業務合作知悉不等於默示同意授權;以著名商標作公司特取名稱經營類似業務,視為侵害商標權。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274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侵權人所提成本費用單據與待證事實非毫無關聯,原審不得預斷無必要而不調查,逕以銷售全部收入計算所得利益屬適用法規不當,廢棄發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9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著名商標認定應以系爭商標「申請時」我國相關消費者是否普遍知悉為準,外國高營業額與全球網站不足證明在台著名,故撤銷智慧局撤銷註冊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智易字第 10 號·第一審(易字案件)
法院依包裝整體視覺層級判斷:「科妍」以小字與成分規格緊密混排僅屬說明文字,主視覺另有品牌,且雙方市場受眾迥異,難認有侵權故意,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智易字第 35 號·第一審(易字案件)
法院確立商標法第97條須「明知」之直接故意,被告按公斤收購盲包且海關查扣前未拆封,僅有不確定故意不構成犯罪,判無罪但仿品仍依法沒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確立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不得於二審以上訴書或補充理由書擴張起訴事實,將未經起訴之其他商標納入審判範圍,追加須依法定程序為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被告包裝設計早於告訴人商標申請、自有熱銷產品欠缺攀附動機,且告訴人商標無相當知名度,無從證明侵害故意,本罪不罰過失,維持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5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商標授權屬不要式契約,口頭合意即生效力;經證人證明代工生產及實體通路持續販售即屬真實使用,惟未提使用證據之商品項目仍遭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4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實際使用圖樣附加外文與圖形已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而喪失同一性,且公司法人使用不等於商標權人使用,三年未使用之廢止處分合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4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刻意以貼紙遮隱商標反成明知侵權之鐵證;基於行銷目的之使用罪(§95)已吸收後續陳列販賣行為(§97)不另論罪,撤銷無罪改判徒刑六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更一字第 1 號·更審
法院以雙勾圖與Alexa對話框外觀極相彷彿、指定商品高度類似、Alexa較為消費者熟悉且原告具科技背景難謂善意,認定有混淆誤認之虞,維持撤銷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8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於網頁販售真品時標示品牌名稱,字體與前後文一致無特別凸顯設計,屬敘述性說明而非商標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侵害,原告之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8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二審認退貨遭查扣之仿冒品屬先前接續販賣之持有低度行為,為販賣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亦不得諭知無罪,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非字第 62 號·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定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並無處罰法人之特別規定,原審未受請求逕依該條對公司科罰金,屬判決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 號·第一審
法院認ZORA與ZARA高度近似,商品類似依註冊指定類別為準,不因對方未實際生產而異;原告曾遭異議仍申請,難認善意,有混淆誤認之虞不得註冊。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882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擴張解釋「經其同意」,跨國集團具從屬關係或全球共同行銷策略即視為同一權利源頭,商標權國際耗盡,代購日本真品屬合法平行輸入不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7 號·第一審
法院認為登記公司名稱非屬商標使用,惟明知他人註冊商標仍改名致消費者實際混淆,可類推適用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視為侵權;知悉後改名非善意先使用。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275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確立商標廢止僅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既往,廢止前有效期間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惟廢止後即不得再請求禁止他人使用該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16 號·第一審
法院認「電波澎澎」高度近似著名商標「澎澎」,構成侵權並命變更公司名稱;惟被告信賴智慧局核准註冊而使用,無故意過失,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第二審
法院區分網域及社群帳號名稱屬區別營業主體、非商標使用,商品實體與賣場顯眼標示則構成侵權;市調報告須兩造合意委託、具代表性並採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始被採信。
最高行政法院·112 年度上字第 373 號·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跨境購物網站具繁體中文介面、臺灣送貨地址與關稅明細等證據應相互勾稽綜合判斷,不得僅因數位單據未經公證即否定商標使用,廢棄原判決發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6 號·第一審
法院認消費者透過蝦皮向韓國賣家下單時已知悉商品來自境外,不致混淆商品來源,且原告商標因三年未使用遭廢止,縱標識高度近似仍不構成侵權,駁回其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59 號·第一審
法院認將他人商標文字登記為公司名稱旨在表彰營業主體,非商標使用;原告未能證明其為著名商標,被告沿用母公司名稱亦無不正競爭意圖,不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19 號·第一審
法院認為商標印於瓶底且佔比顯著未遮蔽仍屬商標使用,構成侵權應排除並銷毀;惟被告因獲原告Email同意消耗庫存,無故意過失,免負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0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採整體觀察原則,認扳手圖形用於手工具屬說明性標識、識別性低,兩商標整體外觀讀音顯不相同,且被告依專業建議申請註冊,無故意,維持無罪。
最高行政法院·112 年度上字第 55 號·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鞋款各部位均屬人體工學等功能性設計,為商品特性說明而無先天識別性;市調取樣具地域侷限且辨識率不足,亦難證後天識別性,維持核駁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41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病歷中「新月微創手術」具識別性足證商標實際使用;醫療服務與醫院、診所、物理治療、護理具包含重疊關係屬性質相當,撤銷廢止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55 號·第一審
法院綜合五因素認定兩商標外觀、讀音、觀念均異而近似程度甚低,系爭商標經廣泛行銷較為消費者熟悉且申請非惡意,無混淆誤認之虞,維持異議不成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上字第 14 號·第二審
法院認招牌雖載診所全名,但刻意放大「登士美」三字使其成為消費者辨識來源依據,即構成商標使用而侵權;命名諧音與遮蔽舊招牌等內部理由不足為抗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上字第 2 號·第二審
法院認定侵權人非登記對抗效力保護之善意第三人,專屬授權未登記仍得提告;輸入仿品雖遭海關查扣未流入市面仍構成侵權,惟賠償依損害填補原則酌減至每件500元。
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68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確認刑事法院應自行調查證據、不受民事判決拘束;被告曾為商標權人代工、明知商標仍以「貝多芬床墊」行銷,構成商標使用且具直接故意,維持有罪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二審撤銷無罪改判有罪:被告具多年經商經驗,進貨管道異常且價格荒謬悖離市場行情,縱商品未拆封亦難諉為不知,足認具「明知」之直接故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5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為單純受境外賣家指示收受並代寄商品,無自身販賣行為與犯意,不構成販賣侵權商品罪;單一證人指證前後矛盾且無補強證據,維持無罪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57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非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對商標核准處分僅具反射利益,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得提起訴願;曾提意見書亦不取得當事人地位,應循異議評定救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4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服務據點雖全在國外,只要透過我國旅行社及訂房網行銷、消費者於國內完成預訂付款,即具開創國內市場之經濟意義而構成真實使用,不予廢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34 號·第一審
法院認善意先使用以原使用商品及產銷範圍為限,實體包裝販售與新口味開發仍受保護,但商標註冊後始創設之網路電商行銷屬擴大使用,構成侵權須移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7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確立被告不出庭係行使聽審權之自由,不得據此作不利推斷;檢方僅憑裸裝低價貨源不足證明主觀明知,依無罪推定原則維持無罪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出資聘人設計之包裝著作權歸設計方,但出資人得依出資目的利用而無侵權犯意應判無罪;檢方二審追加未起訴之商標法罪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更一字第 1 號·更審
法院確立識別性須就商標與各指定商品逐項個案認定,智慧局未具體說明即全盤核駁,剝奪申請人減縮或分割之補救機會,程序違法,撤銷原處分命重為審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第二審更審
法院穿透法人形式,認台日商標權人具經濟與法律上連結、排他權本質同源,日本真品平行輸入適用國際權利耗盡,台灣商標權人不得對賣家主張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0 號·第一審
法院認被告雖撤回告訴,但曾寄警告信致原告法律地位不安,仍具確認利益;磁吸圓環圖樣僅為說明MagSafe對位功能之標示,非商標使用,受合理使用保護,原告勝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6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確立跨類別註冊不能作為侵害他人商品商標之掩護;量刑屬原審合法裁量,不因事後和解翻案,但被告二審和解且坦承,獲宣告緩刑二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8 號·第一審
法院認定省略不具唱讀性之附屬圖樣未變更主要識別特徵,不失商標同一性;外文網站僅列台灣運送選項,無在地化介面與實際交易,不構成向我國行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 號·第一審
法院採整體觀察原則,認十字圖於醫療領域屬描述性通用圖案,系爭商標以卡通動物與文字為主要寓目印象,與紅十字標章近似程度極低,無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22 號·第一審
法院認聲明不專用部分於判斷混淆誤認時仍應納入商標整體觀察比對,不得排除;馬祖高粱具後天識別性,兩商標僅一字之差且商品高度類似,異議成立。
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 740 號·抗告
最高法院確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再審駁回裁定依法絕對不得抗告,縱裁定正本誤載「得抗告」亦不受影響,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9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為僅憑報關文件姓名電話不足定罪:簽名經鑑定係偽造、電話與被告無關、手機未安裝EZWay,個資遭集運商冒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維持無罪。
最高行政法院·112 年度上字第 20 號·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確立廢止程序屆期未答辯不生實體失權效果,商標權人仍得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使用證據證明真實使用,原廢止處分即屬違法應予撤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7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同一賣家以不同帳號販售仿冒品,因時間重疊、地點手法相同且侵害商標重疊,屬接續犯與想像競合之同一案件,受前案既判力所及,維持免訴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第二審
法院認為品牌方於收到警告函前已通知經銷商下架,即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銷商誤解寬限期私自販售不可歸責品牌方,期限內陷阱蒐證恐屬權利濫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 號·第一審
法院依屬地主義認定香港銷售證據不能證明侵權行為發生於台灣境內;主張著名商標須證明於被告設立登記前已為國內消費者普遍認知,原告舉證不足敗訴。
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 836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原審僅比對圖文組合商標,漏未審酌原告併主張之純文字商標即認無混淆之虞,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2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二審認定被告決策並指示不知情代工廠印製商標,屬間接正犯視同親自使用,構成第95條侵害商標權罪而非單純販賣罪,後續陳列販賣行為均被吸收。
最高行政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 463 號·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確立異議案後天識別性以「核准註冊審定時」為判斷基準,註冊後證據不採;「科研市集」屬描述性文字,與圖案合併使用亦難證純文字單獨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40 號·第一審
法院認「泰山」為著名商標,被告跨類使用構成減損識別性及混淆誤認;其使用晚於原告且明知著名,非善意先使用,依零售單價乘倍數判賠並命變更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智易字第 14 號·第一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為被告直接挪用Dior、GUCCI高識別性商標於同類服飾,未產生獨立新意義,戲謔仿作抗辯不成立,已致混淆誤認,判處徒刑並沒收侵權商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報關輸入行為不等於明知侵權,檢方須積極證明主觀故意;被告前科屬品格證據,欠缺驚人相似性即禁止以習性推論本案犯意,維持無罪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17 號·第二審
法院認主張後天識別性須提出註冊前且與註冊圖樣一致之使用證據;綜合零售與特定零售不必然類似,商標侵權不成立,惟重製他人網站架構違反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111 年度上字第 908 號·第三審
法院認定NAVY與OLD NAVY主要部分相同構成近似,商品類似不等同消費者熟悉度,使用證據須對應註冊類別,較被熟悉之先註冊商標應受較大保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51 號·第一審
法院重申商標採註冊主義,註冊公告前之使用行為非商標權效力所及;經營者未盡查證即宣傳構成過失,經警方通知後續用轉為故意,判賠66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49 號·第一審
法院認消費者係以包裝上自有品牌辨識來源,內部印花僅屬外觀裝飾而非商標使用;該印花亦欠缺創作高度、非美術著作,商標與著作權主張均遭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4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SOFA為習見之描述性文字,屬合理使用;內部銷售資料不足證明著名商標,被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後使用,欠缺明知之直接故意,維持無罪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更一字第 2 號·更審
法院將出貨單、物流紀錄、商品照片與證人證詞相互勾稽整體觀察,認定商標權人於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確有真實使用商標之事實,撤銷廢止處分。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40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公司內部未經董事會決議及代表人變更未登記,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董事長任內簽署之商標移轉協議有效,受讓人取得商標權非不當得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5 號·第二審更審
法院認定單純20年未提告不構成權利懈怠,須有使侵權人正當信賴不行使權利之特殊情況;著名商標「誠品」保護及於搬家勞務,判命更名、禁用並連帶賠償600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3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基於商標屬地主義,認於淘寶等大陸網站販售非當然行銷我國;系爭疫區肉品依法禁止輸入臺灣,客觀上無從以我國市場為行銷目的,維持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57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商標授權不以有償為必要,無償同意與理念傳承亦成立;接班人及分館使用視為先使用人持續使用,嚴謹碩士論文具證據力,足以阻卻惡意搶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4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被告和解賠償金額已遠逾犯罪所得,若再宣告沒收顯失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撤銷沒收,並因已填補損害宣告緩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13 號·第二審
法院認提供門號代收簡訊驗證碼屬合法業務且對客戶非全無查證,終端客戶持帳號販賣仿冒品具偶發性,難認被告有幫助故意,維持無罪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11 年度抗字第 364 號·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核准註冊處分」與「評定不成立處分」為各自獨立之行政處分,追加撤銷註冊之訴須自行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未經訴願即追加者不應准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 號·第一審
法院認國外證據不能證明據爭商標已在我國廣泛行銷,競爭同業不當然知悉他人商標,紅底白十字欠缺獨創性難逕推仿襲意圖,故撤銷智慧局撤銷註冊之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1 號·第二審
法院認商標移轉屬非要式行為,讓與合意即生效力,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主張移轉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無效者,須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5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確立商標法第97條僅罰直接故意;被告留存確認「原單」之進貨對話紀錄,連鑑定人亦難辨真偽,低價與瑕疵品行情相符,不能推認明知,維持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1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為未經授權於網拍標題及品牌欄標示他人商標販售服飾,足使消費者誤認來源或授權關係,非便於搜尋之合理使用,撤銷一審無罪改判有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2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全球性官網可供台灣消費者瀏覽不等於在我國真實使用,須證明具實際成立訂單之可能及境內金流物流等經濟活動,否則商標註冊應予廢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9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商標刑責以行為人具侵害「該特定商標」之故意為前提;被告販售及改版時間早於告訴人商標註冊,且設計源自英國品牌,欠缺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 5677 號·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鑑定人經法院徵得兩造同意選任、具結並受監督,雖以營業秘密保留部分標準,但已具體列舉仿冒特徵並到庭受詰問,鑑定報告可採為有罪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 年度大字第 1 號·統一見解裁定
大法庭統一見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之著名商標,僅須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著名程度移至減損之虞綜合判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27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維修停產商品非行銷使用,歷史網頁不足證真實使用,循環扇與冷氣機性質不同,不能替代指定商品之使用證明,商標三年未使用遭廢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11 號·第二審
法院認為「Zobr路豹」與產品規格無關且無實際意義,客觀上足使消費者認其為商標,併列自有品牌或報單列為型號均不能免責,仍構成商標使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32 號·第一審
法院認侵權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均在臺灣即有管轄權,前授權對象於大陸搶註近似商標再跨海行銷非屬善意,有致混淆誤認,判命排除侵害並登報回復名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28 號·第一審
法院以侵權人營業額乘同業毛利率計算所得利益,不許扣除間接成本;惟審酌雙方規模與市場區隔懸殊,依酌減權將賠償減至百分之十五,以符比例原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2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定平行輸入正品依商品標示法於背面小標籤加註「悠斯晶」中文音譯,未醒目呈現,僅屬說明廠牌之描述性合理使用,非商標使用,被告無罪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8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副廠尾燈鑄印近似商標且緊鄰產地標示、未加註「適用於」等相容性說明,網拍更標榜原廠名稱攀附商譽,不成立指示性合理使用,改判賣家有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0 號·第二審(易字案件)
法院認「貝多芬」與床墊功能無關而具高識別性,被告刻意放大並置於網頁標題招攬搜尋流量,屬商標使用非型號描述;曾代工明知商標仍使用,具直接故意改判有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39 號·第一審
法院採整體觀察原則,認「中村文御手作」整體設計與據爭商標外觀意匠明顯不同、近似度低,且屬善意申請並併存四年無實際混淆,無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14 號·第二審
法院認定將他人商標作為建案文宣視覺主軸並隱匿真實建商名稱屬商標使用而侵權;建案距商圈1.1公里,欠缺地理說明必要性,不適用合理使用抗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30 號·第一審
法院確立商品類別應依實際成分、行銷用語與消費者認知實質認定,植物蛋白飲標榜營養補充即屬第5類營養品,商標權人與經銷商構成共同侵權,命停售銷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第二審
法院認商標代理申請之委任糾紛,訴訟標的為一般侵權行為與委任契約,非商標法保護之權益爭議,智財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高等法院審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13 號·第二審
法院認定網購平台實質為出賣人,僅憑切結書未核對正本報單與原廠授權即未盡善良管理人查核義務;賠償依侵害所得利益計算,僅得扣除直接必要成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14 號·第二審
法院認定單純受託代工無行銷目的且不知情者不構成共同侵權;明知無授權仍收購轉賣者應負連帶賠償,並依實際流入市面數量將賠償酌減至100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110 年度上字第 442 號·第三審
最高行政法院確立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之證據不得預斷無必要而拒絕調查,證據應綜合勾稽整體觀察、不可割裂評價,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第二審更審
法院認侵權人欲扣除成本須就直接成本負舉證責任,固定營運費用不得扣除;線上服務收益全歸商標貢獻,賠償請求低於合法授權金比例時法院不予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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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格式為「年度-字別-案號」,年度為民國年。字別可看出承審法院、程序別與審級,結尾「更一」表示發回更審。
| 字別 | 法院 | 程序別 | 審級 | 本庫則數 |
|---|---|---|---|---|
刑智上易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刑事 | 第二審(易字案件) | 28 |
行商訴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行政 | 第一審 | 23 |
民商訴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民事 | 第一審 | 17 |
民商上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民事 | 第二審 | 13 |
上字 | 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 | 第三審 | 8 |
台上字 | 最高法院 | 民事 | 第三審 | 8 |
智易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刑事 | 第一審(易字案件) | 4 |
民商上更一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民事 | 第二審更審 | 4 |
行商更一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行政 | 更審 | 3 |
台抗字 | 最高法院 | 刑事 | 抗告 | 2 |
刑智上訴字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刑事 | 第二審 | 1 |
台非字 | 最高法院 | 刑事 | 非常上訴 | 1 |
大字 |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 行政 | 統一見解裁定 | 1 |
抗字 | 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 | 抗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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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節 | 則數 |
|---|---|
| 第0章 申請程序 | 1 |
| 第1章 識別性審查 | 4 |
| 第2章 混淆誤認審查 | 11 |
| 第3章 著名商標保護 | 4 |
| 第5章 非傳統商標 | 1 |
| 第6章 公序良俗審查 | 1 |
| 第8章 爭議程序 | 15 |
| 第9章 其他重要規定 | 6 |
| 第10章 侵權認定與刑事責任 | 37 |
| 第11章 損害賠償與訴訟程序 | 18 |
| 第12章 侵權抗辯 | 16 |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自 1951 年起承辦商標申請、異議評定、廢止、海關保護與侵權訴訟,台北、新竹兩地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