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專利申請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設計專利。 其中,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申請後需進行實體審查,而新型專利則僅需進行形式審查, 因此每種專利申請時間都不相同。根據智慧局的公告
▶發明專利:一般審結時間為21個月。但仍這取決於技術內容的複雜程度和審查委員處理案件的負擔量,並不是唯一的準則。
▶新型專利:一般新型專利處理時間為6個月。
▶設計專利:一般設計專利初審處理時間約為12個月。
從上可以了解專利申請是一項耐心考驗, 有時候甚至令人抓狂。你的創意已經閃耀著,等待獲得專利保護,卻需要面對漫長的等待時間。 但別灰心!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可以告訴你,在台灣如果要加速專利審查,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 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Office of First Filing, PPH)
- 優先審查 (基於專利法第40條)
專利申請時間
序號 | 事項類別 | 平均首次通知期間 | 處理期間 | |
1 | 發明申請案初審: | | | |
1-1 | 核子工程類 | 15個月 | 18個月 | |
1-2 | 生活用品、土木建築類 | 18個月 | 24個月 | |
1-3 | 一般機械工程、運輸、成型類 | 21個月 | 24個月 | |
1-4 | 通訊類 | 21個月 | 24個月 | |
1-5 | 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 | 18個月 | 27個月 | |
1-6 | 有機、無機化學、冶金、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7 | 紡織及不屬別類之柔性材料、造紙及紙製品加工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8 | 資訊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9 | 半導體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10 | 電力、基本電子電機元件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11 | 電子商務類 | 21個月 | 27個月 | |
1-12 | 光電液晶類 | 21個月 | 30個月 | |
1-13 | 生物技術、醫藥品、農藥、食品類 | 28個月 | 36個月 | |
2 | 發明申請優先審查 | | 10個月 | |
3 | 電機、化工類案件再審查 | 32個月 | 36個月 | |
4 | 機械、日用品類案件再審查 | 8個月 | 12個月 | |
5 | 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 | 24個月 | |
6 | 廢止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 | 18個月 | |
7 | 發明專利權特許實施補償金之核定 | | 6個月 | |
8 | 發明專利權延長申請案 | | 12個月 | |
9 | 新型申請案 | 4個月 | 6個月 | |
10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 12個月 | |
11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 | | 6個月 | |
12 | 新式樣申請案(含聯合案)初審 | 10個月 | 12個月 | |
13 | 新式樣申請案(含聯合案)再審查 | 6個月 | 10個月 | |
14 | 舉發案件 | | 15個月 | |
15 | 舉發案件優先審查 | | 6個月 | |
16 | 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圖說 | | 6個月 | |
17 | 專利權異動登記(含讓與、授權實施、設定質權、信託等各項登記) | | 20天 | |
18 | 取得專利權後各項變更登記 | | 20天 | |
19 | 核發英文證明書 | | 20天 | |
20 | 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快辦案件) | | 1天 | |
21 | 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一般案件) | | 20天 | |
22 | 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 (快辦案件) | | 1天 | |
23 | 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 (一般案件) | | 20天 |
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
- 申請資格:專利申請人提出
- 申請條件:
-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 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 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 申請時機:在接獲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
- 審查時間:6個月內,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將延為9個月
- 申請費用: 事由1、2:免費。 事由3、4:NTD$4,000
資料來源請參考:何謂AEP加速審查?如何申請?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 申請資格:專利申請人提出
- 申請條件: 對應國申請案需至少有一個請求項 (Claim)核准。一般型 PPH (Normal PPH):當專利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獲准後,申請人可提供第二申請局(OSF)資料,利用OFF的審查結果加速OSF的審查。對應國家:美國。 增強型 PPH (PPH MOTTAINAI):不依先後申請局,只要專利在先審查專利局(OEE)獲准,申請人可以提供後審查專利局(OLE)資料,利用OEE的審查結果加速OLE的審查。對應國家: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
- 申請時機:在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
- 審查時間:6個月內
- 申請費用:免費。
以下是AEP與PPH的比較表:
AEP | PPH | |
審查時間 | 較慢 | 較快 |
是否可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後申請 | 可 | 不可 |
申請條件 | 符合上述事由1~4 任一項 | 對應國申請案需至少有一個請求項 (Claim)核准,且符合一般型PPH 或增強型PPH的規定 |
申請國家 | 事由1:所有外國專利局 事由2:美、日、歐 | 一般型 PPH:美國 增強型 PPH: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 |
費用 | 事由1、2:免費 事由3、4:TD$4,000 | 免費 |
PS:如同時申請AEP與PPH,我國智慧局將優先執行PPH
參考資料:智財局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優先審查
- 申請條件: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之發明申請案有非專利申請人(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
- 申請時機:公開並已申請實體審查後,可一併申請優先審查與實體審查。
- 申請費用:無(仍須繳納實體審查費用)
結論
綜觀以上,本文提到了幾種加速審查的策略,但每一策略的適用情境和詳細規定均有所差異。隨著技術與法律的發展,未來或許還會出現新的加速審查方法,或對現有方法進行修訂。因此,建議申請人在選擇策略前,先將自己的專利案件狀態交由專利師評估,以確保選擇到最適合的加速審查策略,並獲得最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