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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優先權就像是排隊買票時拿到的“快速通行證”。假設你有一個很棒的發明想要申請專利保護,你首先在一個國家提交了專利申請。這時候,優先權就像是給你一個特權,允許你在接下來的一年內(12個月),在其他國家也提交相同的專利申請,而且這些申請都會被認為是在你最初提交申請那天就已經申請了。
這麼做的好處是,即使在你第一次提交申請後,有其他人想要申請相同的發明,因為你有優先權,他們的申請不會影響到你。這就像是你已經在排隊的最前面,即使後來來了很多人,也不會影響到你的位置。
因此先搶先贏,先提出申請,其他國家即代表你已經提出申請,其他發明者則無法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這就是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概念。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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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優先權是什麼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在申請一項專利時,申請人可以享有一定時間內對同一項發明在其他國家進行專利申請時所獲得的優先權。這種優先權可以讓申請人在後續申請中獲得一些優勢,包括保護專利的有效性和避免衝突。
當一個發明在某個國家的專利申請被正式提交時,申請人可以根據《巴黎公約》或其他相關國際協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其他締約國提交相同發明的專利申請。這些國家在接受後續申請時會視其為享有優先權的申請,也就是將其視為在早前那個國家提交的申請日期。
這意味著,如果後續申請被批准成為專利,其有效期會從最早提交的原始申請日期開始算起,而不是從後續申請提交的日期算起。這有助於確保在不同國家進行專利申請時,不會因為時間延遲而損失專利權益。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概念為發明人提供了更靈活和便利的選擇,可以在獲得一國專利保護後,再依據優先權申請在其他國家的專利,以獲得更廣泛的保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為12個月,申請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後續申請的提交。否則,優先權將失效。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優點

"專利申請優先權"機制提供了多個重要優點,對於希望在全球範圍內保護其創新的發明人和企業來說,這些優點至關重要:

  1. 全球保護策略:優先權機制允許發明人首先在一個國家申請專利,然後在12個月的優先期內決定是否在其他國家申請。這為發明人提供時間評估其發明的商業潛力並選擇最重要的市場進行專利保護。
  2. 保護期的延伸:利用優先權申請,專利保護的有效期從最初申請的日期開始計算,這意味著發明人可以最大化其專利保護的時長。
  3. 降低風險:在優先期內,發明人可以安全地展示或討論其發明,而不擔心失去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權利。這有助於在不影響專利權的情況下尋找潛在的投資者或合作夥伴。
  4. 提高專利獲批機會:透過優先權申請,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在其他國家將被視為基於最初申請日提交,有助於避免在這段時間內出現的任何類似發明對專利申請造成影響。
  5. 節省成本和時間:優先權機制使得發明人可以根據最初的反饋和市場潛力來決定在哪些國家申請專利,從而更有效地分配資源,避免了在不感興趣的市場上浪費時間和金錢。
  6. 簡化流程:國際協定如《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供了一套標準化流程,讓發明人可以更容易地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且這些申請享有相同的優先日期。

那些國家將獲得專利申請優先權呢?

在台灣申請專利,並希望獲得其他國家的專利申請優先權,主要受到兩大國際協定的規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和《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台灣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但並非《專利合作條約》(PCT)的締約國。這意味著,從台灣提交的專利申請可以在《巴黎公約》的其他成員國享有優先權,但無法直接透過PCT進行國際階段的專利申請。
透過《巴黎公約》獲得優先權,當你在台灣提交一項專利申請後,你有權在《巴黎公約》的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2個月)在公約的其他成員國提交相同的專利申請,並享有最初在台灣提交時的申請日期作為優先日期。《巴黎公約》覆蓋了絕大多數國家,因此這項優先權實際上為台灣的發明人在全球範圍內尋求專利保護提供了可能。
與非PCT締約國的申請,由於台灣不是PCT的成員,台灣發明人不能直接使用PCT系統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然而,他們仍然可以個別向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提交申請,並根據《巴黎公約》享有優先權。這意味著在選擇國家時,需要單獨考慮每個國家的專利法律和規定,以及是否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範例

假設一位發明人在台灣發明了一種創新的節能燈泡技術。為了保護這項發明,該發明人於2023年1月1日在台灣提交了專利申請。根據《巴黎公約》,這位發明人從提交申請的那天起有12個月的時間(即截至2024年1月1日)在其他國家提交相同發明的專利申請,同時享有2023年1月1日的優先申請日期。
在這12個月的優先期內,假設該發明人決定他的發明在美國、歐盟和日本也有很大的市場潛力。於是,他在2023年6月15日分別向這些地區的專利局提交了專利申請。由於這些申請都是在優先權期限內提交的,因此它們都享有2023年1月1日的優先日期。這意味著,儘管這些申請是在2023年6月15日提交的,但在評估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專利局會將它們視為在2023年1月1日就已經提交。
後續,這些申請在各自的國家或地區被批准為專利。因為這些專利申請享有2023年1月1日的優先日期,所以任何在此日期之後發表的類似發明都不會影響到這些專利的有效性。此外,這些專利的保護期也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這為發明人提供了最大程度的專利保護期。
通過這種方式,專利申請優先權為發明人提供了一個策略性工具,使他們能夠有效地規劃和擴展其專利保護範圍至全球,同時確保了其發明的最大可能保護期和避免了潛在的權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