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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新與技術發展的浪潮中,專利制度扮演著保護發明者權益的重要角色。然而,並非所有的技術創新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在台灣的專利法框架下,有特定的類型發明或創作是明確不予專利保護的。本文將深入探討在台灣專利法下,哪些創新技術無法申請專利,以及這些限制背後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考量。

發明專利的排除項目

根據專利法第24條的規定,有三類發明不予授予發明專利: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 發明專利不包括動物、植物及其生產方法,除非該生產方法屬於微生物學的範疇。本規定中的「動、植物」涵蓋所有動物及植物,亦包括轉殖基因的動植物。專利法僅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但不排除非生物學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例如,以基因工程將一基因引入植物的方法則不屬於主要生物學方法,因此仍然可申請專利。反之,依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選擇的生物學方法則屬於主要生物學方法,並不予授專利。
  2. 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這類發明不予授予發明專利的原因主要是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賦予醫生在診斷與治療過程中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因此,涉及人體或動物體的診斷方法(如心臟超音波診斷法)、治療方法(如恢復健康或預防疾病的治療措施)、以及外科手術方法(如開刀、縫合手術)均屬於法律明文規定不予專利的範疇。然而,與這些方法相關的儀器、設備或組合物仍可申請專利。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專利法中規定,任何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發明,無論其技術價值如何,都不可申請專利。此類發明包括毒品用具、複製人方法或其他可能引發社會混亂的技術。

值得注意的是,100年修正的專利法原本討論過是否開放動、植物的專利保護,但考量到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情況及社會對基因改造生物的倫理和生態影響,最終決定維持現行的排除規定。下表是各國開放動植物專利情形(摘錄自專利法逐條釋義 110 年 6 月版)。

不能申請專利的項目 (摘錄自專利法逐條釋義 110 年 6 月版)

設計專利的排除項目

設計專利主要保護產品的外觀設計,但並非所有產品設計都能獲得專利保護。根據專利法第124條,有四類設計不予設計專利保護:

  1. 純功能性設計:若某物品的造型完全由功能需求決定,無法呈現設計創意的空間,即屬純功能性設計,並不適合申請設計專利。例如,螺絲的螺紋或鑰匙的齒槽等,這些部位的設計純粹基於其功能要求,因此無法授予設計專利。
  2. 純藝術創作:設計專利與著作權中的美術作品不同,設計專利要求產品必須具有產業上的利用性。而純粹的藝術創作,由於其無法被生產或重複製造,僅屬於精神層面的表現,因此不予授予設計專利。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積體電路的布局主要涉及功能性配置,並不屬於設計專利保護的範疇。而這些布局則受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保護。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設計:如同發明專利,任何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設計(如信件炸彈的設計或迷幻藥吸食器的設計)亦不予授予設計專利。

新型專利的排除項目

根據專利法第104條的規定,新型專利是針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作出的技術創新,故新型專利除了也適用專利法第24條法定不予授予專利的項目以外,不符合專利法第104條的專利標的也無法授予專利:
非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新型專利僅保護具體的物品創作,而非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例如,液體、氣體或粉末狀物質因不具確定形狀,並不符合新型專利的申請範圍。同樣地,僅涉及化學成分或含量變化的創作,如藥品或食品的配方變更,因不涉及物品的結構,也不屬於新型專利的保護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