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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專利申請」通常不是一句「市場上沒有這種產品」就能成立,而是要先把創作放進正確的專利類型(發明/新型/設計), 再依專利法的可專利標的與專利要件逐一檢查。本文用一套「先分類、再排除、最後做可專利性檢查」的順序, 整理台灣專利法下最常用、也最不容易出錯的初判框架,協助你在申請前就把重點抓出來、把可專利的部分講清楚。

1. 哪些東西可專利化?可申請專利的標的分類

在台灣,專利主要分為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最有效率的第一步,是先把創新成果放進正確的「專利類別」,因為不同類別的「可保護標的」與「審查方式」差異很大。

1.1 發明專利:技術思想(可以是方法、系統、製程、用途…)

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因此,發明專利常見可申請的標的型態包含:

(1) 產品/裝置/系統:例如模組化設備、通訊架構、感測系統;
(2) 方法/流程/製造方法/控制方法:例如資料處理方法、製程參數控制方法;
(3) 組成物/材料/配方:例如高分子配方、電解液組成;
(4) 用途/使用方法:例如特定材料在某用途下的技術效果(仍需落在「技術思想」而非單純商業規則)。

發明是否「可專利」,核心通常回到三個專利要件:可供產業上利用+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

1.2 新型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形狀/構造/組合

專利法對「新型」的定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新型的關鍵限制是:必須是「物品」且著重在形狀/構造/組合;若不是,形式審查就可能被認定「不予專利」。

實務上,新型常用來保護:
(1) 機構改良(卡扣、轉軸、密封結構);
(2) 組裝關係或配置(零件相對位置、組合方式);
(3) 形狀帶來的功能效果(仍須能說明其技術作用)。

另外,新型採形式審查制度。後續若要行使專利權(例如發警告),通常需要提出「新型技術報告」; 且法律也明定:行使新型專利權警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1.3 設計專利:物品外觀(含 GUI/電腦圖像)

專利法對「設計」的定義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亦得申請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的要件同樣以「可供產業上利用」為前提,並檢查「新穎性」與「創作性」。 設計專利講求的是物品的「視覺效果」,而非物品本身結構。

2. 哪些東西無法專利化?法律明文排除的項目

這段的價值在於:先排除「專利法直接說不行」的項目,避免把時間花在註定走不通的路上。

2.1 發明專利: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若是活體外處理分離樣本並分析蒐集資料,原則上不屬於此類);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2.2 新型專利:同類排除 +「標的型態」硬限制

基本上,屬於發明專利的法定不予專利項目,新型也不會授予。 此外,新型的可保護標的被限制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因此形式審查時會直接排除「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申請 (例如純方法、純資料格式本身等)。

2.3 設計專利:純功能/純藝術/IC 布局等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1) 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申請設計專利最常見誤區是「想用設計專利保護必要功能」。 若外觀差異只是為達成功能、且缺乏視覺創作選擇空間,就可能被認定為「純功能性」而被排除。

3. 申請前的可專利性檢查

3.1 Step 1:檢查「專利類別」

先問:創新成果是「技術思想」嗎?
(1) 是否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例如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規則等人為規則,通常不屬於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2) 若要申請新型:是否為物品,且重點真的是形狀/構造/組合?(純方法、用途、或無固定形狀者如氣體/液體,通常不符合新型標的)
(3) 若要申請設計:要保護的是視覺外觀嗎?是否包含 GUI/電腦圖像?

這一步的目標很單純:確定屬於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後, 不要把「方法」硬塞進新型、不要把「功能」硬塞成設計

3.2 Step 2:檢查「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1) 發明/新型:動植物/主要生物學方法、活體診斷治療外科方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2) 設計:純功能、純藝術、IC/電子電路布局、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以上只要符合任何一項,就可能無法授予專利。

3.3 Step 3:新穎性與進步性(技術類 vs 外觀類)

在確認「專利類別、法定排除」後,申請前最基本要做的是檢查新穎性與進步性(設計則是創作性)。 但要注意:發明/新型看技術內容;設計看外觀整體印象

(1) 發明/新型(技術內容)
新穎性:申請日前是否已公開到足以讓公眾得知(刊物、網路揭露、公開使用/販售、展覽等)。 只要先前技術已揭露「相同技術特徵組合」,就有新穎性風險。
進步性:即使沒有完全相同揭露,若通常具備該領域知識者能依先前技術「容易完成」該技術方案 (例如合理組合兩件先前技術即可得到),就可能欠缺進步性。

(2) 設計(外觀整體印象)
新穎性:申請日前若已有「相同」外觀被公開(型錄、官網、電商頁面、照片、社群貼文等),只要足以辨識主要視覺特徵,就可能影響新穎性。
創作性:即使沒有完全相同外觀,若依通常知識者觀點,從既有設計「容易想到」該視覺效果 (常見元素排列組合、或僅做細微比例/線條變化),就可能欠缺創作性。

3.4 Step 4:明確性

即使屬於可專利標的且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創作性),如果說明書與請求項(或圖式)沒有把技術內容 「講到能做出來、且範圍說得清楚」,仍可能因「明確性」被核駁。 審查常聚焦兩件事:能不能做得出來?以及到底想保護什麼?

(1) 發明(文字為主)
說明書需明確且充分揭露,使通常知識者能了解並實現; 請求項用語要清楚、邏輯一致,且每個關鍵要件在說明書中找得到支持。

(2) 新型(文字+圖式)
新型多保護物品形狀/構造/組合,因此圖式是必要揭露項目。 若部件關係畫不清、相對位置/連接方式沒交代、符號對照不一致,可能導致「無法理解機構構造」而不明確。

(3) 設計(圖式為主)
設計保護外觀,圖式就是權利範圍本體。 各視圖是否齊全、特徵是否一致、實線/虛線表意是否清楚、視圖是否矛盾, 若圖面無法確定要保護的外觀邊界,也會面臨明確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