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Patent License)係指專利權人以契約方式,允許他人在約定之範圍內實施該專利(例如製造、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進口等),並以授權金或其他對價作為交換。相較於自行投入量產與通路,授權是一種以「權利」串接「市場資源」的常見商業化模式。
在台灣法制下,授權契約除須注意授權範圍與對價安排外,亦應特別留意「登記對抗」及「再授權」等規範: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專利授權是什麼?哪些情況適合用授權而不是自己做
專利授權的核心在於:專利權人保留專利所有權,但將「實施權」依契約條款切分並授予被授權人,以換取授權金、里程碑款、交叉授權利益或其他商業對價。專利權人適合以「授權」作為主要策略的情境包括:
- 具備技術但缺乏量產、通路或法規/認證能力(如新創公司):以授權方式引入具市場能力之合作方,使專利更快落地變現。
- 希望分區域、分用途布局(欲推廣至國外市場):依地域或用途/產品線授權不同夥伴,達到擴張與風險分散。
- 以專利作為商務談判籌碼:例如交叉授權、供應鏈合作、共同開發等安排。
- 希望保留長期控制與彈性:相較於讓與(賣斷),授權通常更能保留後續調整空間。
此外,授權涉及第三人權利關係時,必須正視「登記」的法律效果:專利權人就授權他人實施之處分,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62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專利授權有哪些類型?專屬、非專屬、獨家授權差在哪
(一)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法定分類
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利法62條第2項)。
- 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換言之,在約定範圍內,被授權人享有排他地位。專利權人原則上亦不得自行實施或再授權他人。
- 非專屬授權:在被授權範圍內,通常不排除專利權人自行實施,且專利權人亦可能再授權其他人。被授權人一般不具排他性(仍須回到契約就授權範圍、限制與義務作具體判斷)。
(二)獨家授權之定位:契約常用語,但登記上通常歸類於「非專屬授權」
台灣專利實務上有「獨家授權」的契約用語,但其並非台灣專利法第62條第2項所列的法定授權類型名稱。
在登記實務上,申請「獨家授權」時,依專利法規定屬於「非專屬授權」之一種。且登記作業原則上不提供「獨家授權」作為獨立可勾選的授權種類,但於例外情形下,得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因此較佳的作法為,應於授權登記申請書載明為專屬授權,並明確記載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專利專責機關得准予以「專屬授權」辦理登記。(簡言之,即被授權人允許在授權期間內,原專利權人繼續實施專利權,但原專利權人無權再授權專利給他人)
專利授權金怎麼談?常見收費方式與談判重點
(一)常見授權金結構
授權金設計通常以「可衡量、可稽核、可預期」為原則,常見方式包括:
- 一次性簽約金:簽約時給付,用於補償研發與專利布局成本。
- 按銷售額抽成:依淨銷售額一定比例計算;需特別定義「淨銷售額」扣除項目。
- 按量計價:以產品件數、使用次數等作為計費基礎。
- 里程碑款:例如量產、上市、取得許可、達成營收門檻等事件觸發。
- 最低保證:常見於排他性授權,以避免被授權人取得排他權後卻未積極推廣。
- 一次買斷:以一次性對價取代長期抽成,降低後續稽核成本。
- 交叉授權/折抵:以權利互換或互免授權金作為主要對價。
(二)授權談判的關鍵條款清單(作為契約檢核要點)
為避免「授權有效但難以執行」或「權利範圍不清導致爭議」,常見必談要點如下:
- 授權標的:涵蓋哪些專利、同族案、後續分割案/延伸案是否納入。
- 授權範圍:用途/產品線、地域、通路、客戶類型、是否含改良技術。
- 排他性與保留權:是否專屬、權利人是否保留自行實施或特定客戶。
- 授權期間與終止:專利到期、固定年限、未達里程碑或重大違約之解約與善後。
- 報表、稽核與查帳:報表頻率、查帳權、漏報補繳、違約金、資料保存年限。
- 維權與侵權處理:誰負責監測侵權、誰提告、訴訟費用與和解收益分配。
- 再授權條款:是否允許、需不需要同意、登記責任與時點。
- 登記安排:由誰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授權/再授權登記、提交文件與時程;以確保得對抗第三人。
專利授權跟專利讓與差在哪?哪一種比較適合你
(一)法律效果的根本差異:所有權移轉 vs 實施權授予
- 專利讓與:專利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原專利權利人喪失專利權。
- 專利授權:專利所有權仍屬專利權人,僅以契約授予他人於特定範圍內之實施權。
兩者在台灣法制下皆應留意登記對抗:專利權人就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等處分,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選擇建議:以目標與風險偏好作為判準
- 較適合採「授權」:希望保留專利所有權、追求長期分潤、計畫分市場或分用途授權、或未來仍需以專利作為談判與防禦工具。
- 較適合採「讓與」:偏好立即變現、希望將維護與執行成本移轉、或交易/投資架構需要受讓方取得完整所有權。
另就「權利行使」而言,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等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此一差異亦可能影響授權方與被授權方對「維權責任」與「訴訟策略」的安排。
結語
專利授權的重點不僅在「授權」二字,而在於能否以清楚、可執行且可稽核的契約條款,將專利權利妥善轉換為商業利益。尤其在台灣法制下,授權與再授權之「登記對抗」屬高頻且高風險的實務重點,建議在簽約階段即一併規劃登記責任、時程與文件內容,以降低後續爭議成本。
